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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民居须同步建防空地下室

2007-10-8 10:12:01

   今后,我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,须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。
    据了解,作为国家确定的一类重点防护城市,我市地处京福、济青高速公路和京沪、胶济铁路的咽喉中枢,而且是全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,战略地位十分重要。对此,市政府、济南警备区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》,提出到2010年我市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要达到0.6平方米。
    意见要求,要确保城市及城市规划区(含高新技术开发区、经济开发区、工业城、商贸城、保税区、城市新区等)内的新建民用建筑,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;确保不宜修建的,将要缴纳易地建设费,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。
    同时,根据意见规定,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,要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。未通过审查的,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,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,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。
    另外,如果新建民居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,有关部门将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,并对其处罚。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,则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等确定的标准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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